【案例】某公司想建分公司,籌劃很久后把廠址選在了王村的土地上。經與王村村委會商議,王村村委會決定以本村的土地所有權出資,并按照該公司每年收益的25%分取利潤,雙方最終達成了合意,簽訂了合同。請問,在此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答:本案件主要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問題。王村的土地歸王村農民集體所有,按照法律規定,王村村委會有權代表村民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但我國法律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用途規定了嚴格限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只能用于農業生產或農民宅基地和興辦鄉鎮企業等與集體密切相關的建設中。
本案中,王村村委會將土地使用權出資,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因此,王村與某公司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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