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并營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適的生活與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物業的實際,特制訂本業主(臨時)公約。
第二條 本業主公約作為本物業全體業主共同的行為準則,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并生效后,對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具有共同的約束力。
第二章 業主的義務
第三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公共規章制度;
(二)業主在出租、出借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擁有物業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制度和本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
在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告知受讓人有關本物業公共規章制度,并將本公約作為轉讓合同的附件;
(三)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四)自覺維護公共環境秩序和物業的使用安全;
(五)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的各項費用;根據有關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主大會決議,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六)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溫州市有關房屋裝修管理的規定;在開工前,持有關資料向物業管理公司申報登記,并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裝修人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裝修保證金 元(無息)/戶,并繳納裝修管理服務費,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七)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物業管理公司,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由使用人給予賠償;
(八)當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或約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
(九)當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
(十)應當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及時處理緊急事件,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四條 業主應加強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維護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使用的安全。
第五條 發現本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損壞的,應及時報告物業管理公司,以便及時修復。
第六條 業主、使用人在裝修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公約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公約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七條 在物業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共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設施;
(五)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六)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七)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八)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擅自設立廣告牌等;
(九)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20:00——07:30時間內不得進行房屋裝修;
(十)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十一)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傷內壁;
(十二)進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十三)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業主在本小區(大廈)內不得有違反共用場所管理的行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綠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二)不得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不得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不得損壞路燈、消防設備、水泵、電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欄)等共用設施設備;
(四)不得亂堆放雜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五)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煙塵污染環境;
(六)不得違反房屋的規劃設計要求,改變建筑物的用途;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其他: 。
第九條 業主在本小區(大廈)內不得有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一)不得有影響市容的亂搭、亂貼、亂掛、亂寫亂畫等;
(二)遵守市容及環境衛生保潔規定,自覺將家居雜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場地,不得亂拋垃圾、雜物,嚴禁從門窗、陽臺向外拋擲垃圾和雜物;
(三)不得損壞公共綠化及設施,包括公共綠地、花草樹木、建筑小品、體育設施等。不得向綠地、花草樹木潑污水和有害物質;
(四)業主飼養動物,應當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并告知物業管理公司。
(五)注意保護樓梯等共用場地的環境衛生,如有物品灑落在共用場地,請自行清除,污染、破壞地面,需恢復原樣。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業主在本小區(大廈)內必須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規定:
(一)不得利用房屋窩藏犯罪人員和贓物或其他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對違法犯罪人員和行為及時舉報;
(二)如有親戚等外來人員住宿,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報;
(三)業主出租房屋,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告知物業管理公司,協助物業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業主使用人的義務;
(四)愛護各種防火設施設備,遵守防火各項規定,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公司處理;
(五)樓層防火門應保持關閉狀態,不可私自加鎖或長期打開;
(六)管理好電爐、燃氣用具,使用電爐、燃氣爐時請勿外出;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業主在本小區(大廈)內必須遵守的交通管理行為:
(一)不得隨意停放車輛,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點保管;
(二)除救護車、公安消防車、清潔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外,其他機動車進入小區(大廈),應當嚴格遵守小區(大廈)的交通管理規則;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空調安裝的約定:
(一)應當將空調機外機安裝在建筑設計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裝牢固,防止跌落。發現有不牢固的情況,應當及時加固;
(二)空調機冷凝水應當接入統一管道,不得隨處滴漏;
(三)空調機外機發出超標噪音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排除故障或更換再使用;
(四)業主如需安裝空調涉及拆鑿墻體的,應當遵守房屋裝飾裝修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業主承諾在與其他物業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繕、改造物業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對方本公約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更新(含翻修、技術改造)費用列入維修資金開支;維修資金入不敷出時,由業主按其所擁有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續籌;比例由業主大會會議另行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自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制止和糾正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的或不聽制止的,應及時向物業管理公司報告或向有關職能部門舉報。
第五章 違反公約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六條 因違反本公約或不遵守本物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而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各項費用、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可以處每日1‰的滯納金,同時可以將欠繳費用的業主名單予以公布。其他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活動,尚未構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條例的,由業主委員會責成其作出檢查,并向業主大會承諾不再從事這些活動。
第十九條 業主違反本業主公約中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條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和糾正。拒絕糾正的,物業管理公司應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同時告知業主委員會。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業主違規安裝空調和裝飾裝修房屋的,其他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應予以糾正,并督促業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應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他人房屋損壞的(包括滲、漏、堵等),當事人應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裝修保證金可予直接抵扣),裝修保證金在裝修完畢進入使用后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規定,其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業主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由業主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溫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經本物業業主大會 屆第 次會議2/3投票權業主表決通過,即日起生效。并在通過之日起30日內業主委員會報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作為業主臨時公約,第二十三條應改為:本業主臨時公約自物業交付使用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訂的業主公約生效時終止。
業主簽章:
物業座落: 區 幢 單元<座> 室
建設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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