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長期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群眾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同時創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證社會應用環境,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日前,公安部印發《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分步實施有序推進讓群眾少跑腿
《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指出,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是一項實實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務舉措,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充分考慮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務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分步實施,有序推進;要發揮公安機關人口服務管理信息化優勢,讓信息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要嚴密操作規程,嚴把身份核驗關,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對不良信用記錄人員《意見》明確不予受理
《意見》明確,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完善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和查詢服務
《意見》要求,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信息系統,為社會各用證部門和單位提供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核查服務。全國公安派出所、戶政辦證大廳設立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窗口,接收、發還群眾撿拾到的丟失居民身份證,建立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為丟失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提供查詢服務。
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嚴防冒用
《意見》強調,要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公安機關應當督促和指導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嚴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問題發生。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2016年7月將在全國大中城市推廣
據悉,公安部已部署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2016年7月,將在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推廣異地受理。2017年7月,將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分3個步驟
12日,公安部就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的流程進行了詳解,簡單來說就是“居住地受理—戶籍地簽發—居住地制作和發放證件”。
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3個步驟(見圖):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薄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申請后,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
不增加制發證周期和任何收費
此外,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證周期和任何收費。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異地受理與戶籍地受理一樣,群眾都只需繳納證件工本費,沒有其他任何費用。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證件工本費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的,證件工本費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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