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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漢沒有購房資格,就借用朋友名義買房避限購,結(jié)果雙方鬧矛盾,朋友拒絕把房子過戶給他。昨日,外地在漢購房者黎先生詢問記者,如何能把原本屬于自己的房子要回來。記者咨詢律師獲悉,房子確實要不回來了。
黎先生在漢沒有購房資格,就以朋友的名義買房,辦理房貸也是以朋友的名義,月供也是他把錢打到朋友賬戶名下。按照黎先生的計劃,等自己取得購房資格了,就再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然而意外發(fā)生了,最近黎先生和這位朋友鬧了矛盾,朋友把門換了鎖,并稱房子是自己的,當初只是借了黎先生的錢買房而已。
昨天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宋飛帥表示,根據(jù)《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中提到“因住房限購政策的限制,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實際買受人為由,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不予支持。”因此,黎先生想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的想法,法律不支持。
宋飛帥律師提醒說,黎先生這種做法弊端不少,一旦雙方發(fā)生矛盾糾紛,房產(chǎn)歸屬就成問題,因此建議不要試圖通過“借名購房”討巧避限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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