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南京市國土資源局公布了土地拍賣新規。根據規定,參與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住宅用地、商住用地的購地資金(包括土地競買保證金、定金及后續土地出讓價款)須為競買人的自有資金,不得為銀行貸款、信托資金、資本市場融資、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等資金。
根據上述要求,競買人在申請參加土地招拍掛活動時,須出具購地資金為來源合規的自有資金的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交易結束后,競得人須在7個工作日內另行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鑒證的《住房和商住用地競買保證金/成交價款來源情況申報表》及審計報告, 南京市國土資源局將聯合金融監管部門對競得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核查。競得人資金來源與申報不符或違反規定的,取消競得資格,已交納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已簽訂出讓合同的,經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所交納的定金不予退還;同時,將競得人列入南京市土地市場誠信系統黑名單,一年內不得參加南京市土地市場公開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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